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11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的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9月28日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今日花园”位于新乡市开发区X号街坊,属红旗区,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合同履行地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