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
被告王某
被告张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共同赔偿原告仲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先行支付人民币x元(已履行),余款于2010年11月3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元由被告王某、张某自愿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