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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1999)源执字第984—3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法执复字第3号

申请复议人xxx,女,汉族,现年38岁,住xx区城关商贸大世界。

申请执行人xx区xxxx厂。

法定代表人xxx,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社。

申请复议人xxx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1999)源执字第98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xxx称,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xxxx厂是我的债务人,同时xxxx厂又是xx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人,我与xxxx厂之间转让债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其程序又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2、我与xxxx厂的转让行为不仅达有书面协议,而且经过xx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源汇区法院的行为是偏袒债务人的行为。3、xxxx厂具有行为能力,其转让行为不违法。虽然xxxx厂的工商执照因未年检而被吊销,但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吊销执照的后果是限制其从事经营行为,我与xxxx厂是处理债权债务的民事行为,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执照的企业不能从事处置其债权债务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源汇区法院的错误裁定。

原执行法院认为,xxx申请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xxx的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源汇区法院以xxx申请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xxx的执行异议,其法律依据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1999)源执字第984-X号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刘超

审判员张一帆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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