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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朱某某、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系原告亲戚

被告朱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胡某乙,男,成年人

原告谭某诉被告朱某某、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双方已庭前协商和解,原告谭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以与被告朱某某、胡某乙已在庭前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6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89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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