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娜,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院妇产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李某甲与杞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