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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杞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民终字第8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娜,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院妇产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李某甲与杞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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