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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罗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即将我的一处房产卖给被告。协议约定房款为24万元,被告先付23万元,下余一万元待我办好土地使用证以后再支付,土地证办好之后我通知被告拿证时,被告以该处宅基地与左邻边界不清为由,拒付下欠一万元购房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购房款一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即原告将位于通许县X路东段北侧一处房地产出售给被告,价格为24万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房款23万元,下余1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应将下欠的一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原告,造成此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一万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从德

审判员渠秀敏

审判员李文宪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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