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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吕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李某,河南开通(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43岁,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双方算账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耐火砖款11万元的手续一份,承诺同年5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即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某玲

审判员李某敏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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