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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阚世宏,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陈某、杨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李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沈小辉,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系张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某某、李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陈某、杨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陈某、杨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阚世宏,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沈小辉,原审原告张某某及张某某、李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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