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某甲于2009年12月22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补偿费x.7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原判,于201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路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