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汝南县人,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判决,认定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1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在服刑期间,已减去刑期两年,刑期止2010年12月7日。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于2003年9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罗某某陈述、监管干警刘强证明、罪犯杨永昌、马海严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减去刑期1年3个月。
刑满日期:2009年9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李玉
审判员韩永海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