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79年2月2鋈海搴觯迕厍讼。鲎迕厍嘞蚨抡搴槾X西路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38岁,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