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魏××于2007年9月26日,至本市X路海虹宾馆大堂,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杨××的价值人民币1,410元的索尼爱立信W810手机1部后逃逸。
2、被告人魏××于2007年9月28日,至本市X路瑞虹广场附近,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周××的价值人民币2,010元的LG牌KG70手机1部后逃逸。
3、被告人魏××于2007年10月3日,至本市家乐福超市曲阳店附近的麦当劳餐厅,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宣×的价值人民币2,320元的诺基亚N73手机1部后逃逸。
4、被告人魏××于2007年10月5日,至本市X路海虹宾馆茶室内,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刘×的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诺基亚N70手机1部后逃逸。
5、被告人魏××于2007年10月8日,至本市X路海虹宾馆门口,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李×的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诺基亚6288手机1部后逃逸。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实施诈骗5次,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20元,销赃得款被其花用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周××、宣×、刘×、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及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08年9月16日止。)
二、追缴赃物作价款人民币八千六百二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凤英
书记员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