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男,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沈××于2006年12月6日下午,至本市X路××弄××号三楼,采取撞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沈××于2007年6月6日下午,至本市X路×××号二楼,采取撬锁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徐×人民币800余元及手机等物。
被告人沈××于2007年6月某日下午,至本市X路×××弄×××号×××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沈××人民币600余元及香烟等物。
被告人沈××于2007年12月19日下午,至本市X路××××弄×号×××室,采取插片撬锁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钱××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沈××于2008年2月22日15时许,至本市X路×××弄×号×××室,用公共交通卡撬开锁舌入室的方法,潜入室内欲盗窃时,被主人发现后被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沈××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徐×、沈××、钱××陈述笔录,证人戈××、李×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09年4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尚未缴获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三、缴获犯罪工具公共交通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