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1964年4月生,汉族,济南军区确山合同战术训练基地军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1964年5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曹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为252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