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陆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在工资中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该款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4日前给付被告陆某人民币3000元,余款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协议,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则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陆某人民币6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霓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