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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A诉程B、程C其他用益物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A。

委托代理人龚D。

被告程B。

被告程C。

原告程A诉被告程B、被告程C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程B、被告程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A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上海市杨浦区E路X号房屋产权人原系原告之父程F,系父母共同财产。父母于2006年、2007年去世。2008年,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上海市杨浦区E路X号房屋产权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取得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两被告各取得六分之一产权。二审维持了该判决。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程B收取租金占为己有,故现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程B支付属于原告的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4,654.20元。

被告程B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房租确是我收取的,父母委托我管理。但收取的租金都是给父母的,用于修缮房屋、装潢、父母养老后事等,而且原告与我均另外贷款买房,租金用来还贷。对于原告提供的租金数额,其中王G的租金一部分是违章建筑。另外,2006年底父母有农林款17万元多(具体数字不清楚)被原告取走,原告也应该拿出来。

被告程C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房屋在1987年在中院达成调解,父母过世我应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不认可杨浦法院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程F(2006年去世)与陈H(2007年去世)系夫妻。原、被告系程F与陈H之子女。上海市杨浦区E路X号房屋产权人原系程F。2008年12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上海市杨浦区E路X号房屋(幢号1、2)产权由原、被告三人共有,原告取得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被告程C、程B各取得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系争房屋由被告程B对外出租,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收取了租金人民币187,000元。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经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确定了产权份额,该房屋的收益亦应由产权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原告要求取得属其所有的租金收益,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租金用途,因原告所主张的租金系从父母去世后开始,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该时段的款项支出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提及的农林款事项,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通过正当途径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A的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款项人民币124,654.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4元,由被告程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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