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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鞍,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牛鞍,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高玲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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