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鞍,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牛鞍,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高玲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