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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X街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鲁某某,男,50岁。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天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标,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上街区X街X号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在2010年7月16日在上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放弃所有权。可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予以拒绝。请求判令1、上街区X街X号楼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鲁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不符合事实,离婚当天没有提出办过户手续。我要求房屋过户在女儿鲁某芳名下。要求原告返还空调、热水器各一个,被子、衣服还有住房公积金卡。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位于上街区X街X号楼X号二室一厅75平方米住房归女方原告曾某某所有,家里电器双方各一半,男方被告鲁某某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郑州市X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鲁某某应当协助原告曾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被告鲁某某辩称无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X街区X街X幢X号房屋归原告曾某某所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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