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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郭某、张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亮,建伟(昆明)(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川,云南乐孚(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庭付,云南华汇(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云南华汇(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79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荆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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