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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原告胡X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诉称:200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矿128吨,扣除矿差800元,实际货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被告XX公司辨称:是实,被告同意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矿128吨,扣除矿差800元,实际货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自愿在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胡XX货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被告XX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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