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原告胡X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诉称:200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矿128吨,扣除矿差800元,实际货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被告XX公司辨称:是实,被告同意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矿128吨,扣除矿差800元,实际货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自愿在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胡XX货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被告XX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