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王某彬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王某乙等四人于2005年4月13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素芳2005年3月10日遗嘱有效,并以此遗嘱分割遗产;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某乙等四人的诉讼请求。王某乙等四人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6)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乙等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乙等四人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7)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05)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崔素芳的遗产由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平分继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甲、王某戊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杨玉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6)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5)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黎东
审判员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