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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起诉白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起诉人)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华某某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立不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华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某某以认定特殊工种不当为由向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白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煤业分公司,要求按企业干部年限退休。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本人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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