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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3月10生,汉族,系修武县X街“新世纪音像”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贾胜利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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