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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董××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男。

被告董××,女。

委托代理人郭行飞,上海市申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郭行飞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与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一直和谐融洽,但2007年8月起,被告与他人鬼混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往来家中取物,至11月底把家中物品都带走了。11月29日双方曾订立离婚协议,但被告事后出走未归,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辩称,与原告婚后的生活是不和谐的,原告性情暴躁,多次殴打自己,自己无奈才离家出走。但孩子是自己的生命,为了孩子愿与原告沟通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同居,1998年6月生育一女何家颖,199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同居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关系尚好。2007年8月后,夫妻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居住。2007年11月29日,原、被告一度达成离婚协议,因被告反悔而未实际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和睦的夫妻关系要靠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持。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基础是好的。在共同生活中能相互扶持、彼此理解、维持夫妻感情,双方均付出了努力。现夫妻产生矛盾,只要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何××要求与被告董××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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