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XX路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远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远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弄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2月14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聘请被告担任原告的主管,负责相应的行政事务及日常管理,原告的公章由被告掌管。由于原告的投资人均为台湾地区人士,未在上海进行经营管理,对国家的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当原告知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即与员工协商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但遭到被告拒绝。2009年9月4日原告召开由被告参加的管理人员会议,会议确定了被告为主管及上、下班时间并应遵守考勤打卡制度等;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侵吞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佣金,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被告违反考勤制度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原告经仲裁后,要求不予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x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前支付被告何X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x元和赔偿金x元;
二、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前支付被告何x年12月工资2623.50元、2009年8月至12月出差费445元、2009年3月至10月垫付的办公用品费用10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