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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米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华,男,生于1958年5月5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28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米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于2009年4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米某某800元。赵某某如不能按期支付,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米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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