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华,男,生于1958年5月5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28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米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于2009年4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米某某800元。赵某某如不能按期支付,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米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