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
被告卞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确保本市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与某五村X号X室共用墙不再渗漏水;
二、原、被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请物业公司修复本市X村X号X室客厅、卧室受损的护墙板,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予以配合;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