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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郑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X街X组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X镇。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郑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治疗尚未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中止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高萍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鲁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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