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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等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文某某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文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按上诉人文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某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孙卫国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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