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吴某(1982年8月25日去世)与原告陈某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告陈某、陈某、陈某、被告陈某,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全幢二层二间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现分家析产。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全幢二层二间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陈某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原告陈某、陈某、陈某各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被告陈某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