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某市休宁县X组。
委托代理人贾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赵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与被告周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追加上海X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申请撤销对周X的诉讼,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9日前支付原告胡X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人民币839.50元,由原告胡X、被告上海X工贸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419.75元。被告上海X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0年9月19日前直接支付原告胡X(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