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代某某负责汝南县X镇宋某等五个村计生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某终止妊娠的方式,造成所负责的村计划外生育18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马某、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存根、超生子女户籍证明、中共汝南县委汝文(2010)X号通报、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某终止妊娠的方法,造成计划外生育十余人,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