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焦某甲叔父
申请人焦某甲要求宣告孙志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焦某甲诉称,我父亲焦某某于2004年5月29日因病死亡,我母亲孙志荣于2005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随叔父焦某乙生活,为继续完成学业,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照顾,请求法院宣告孙志荣为失踪人。
经查:孙志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X镇X组,系申请人焦某甲母亲。焦某甲生于X年X月X日,其父亲焦某某因病去世,孙志荣于2005年6月20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焦某甲随其叔父焦某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志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志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志荣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焦某甲申请宣告孙志荣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志荣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欣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