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尼特左旗万里汽车运输车队。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案由,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自愿赔偿苏尼特左旗万里汽车运输车队车辆损失款、鉴定费、停车费共计x元,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苏尼特左旗万里汽车运输车队同意。别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苏尼特左旗万里汽车运输车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审判员王洪彦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