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隆回县西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章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肖某军、人民陪审员尹某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由原告抚养三个小孩。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小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尹某某与宁某某离婚;
二、小孩尹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尹某有(男,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尹某某一起生活,小孩尹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宁某凤一起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育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章勇
代理审判员肖某军
人民陪审员尹某银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雷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