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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卫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

委托代理人陈伟、袁某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某,男。

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卫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审法院退回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伟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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