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
委托代理人陈伟、袁某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某,男。
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卫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审法院退回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伟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