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