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