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广建龙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2008年2月15日变更为“濮阳市广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广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建龙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建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宏斌,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军、董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远宇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