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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广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广建龙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2008年2月15日变更为“濮阳市广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广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建龙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建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宏斌,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军、董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远宇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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