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1岁。201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52岁。201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8岁。201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32岁。201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7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四人同工友郭某等人在洛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龙区工地为文物局进行墓室清理时,挖出白瓷罐2个(一个完好,一个残破),在文物工作队工作人员未在场的情况下,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四人将挖出的白瓷罐私埋到离墓道5米左右的地方,等待时机将其盗走,郭某等人见状,报告文物工作队,后报案。经鉴定白瓷罐均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郭某、邓某某证言,事情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文物鉴定证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三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跃龙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某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