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男,28岁。
被告胡某,女,24岁。
原告焦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9月13日举行婚礼。由于婚前两人相处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故婚后二人经常发生口角之争,感情急剧下降。随后在磕磕碰碰的日子中,婚生女焦某某出生亦没有使夫妻二人关系得到好转。女儿刚过满月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2008年11月21日被告回娘家,11月25日在娘家出走不知到何处,音信全无。以后便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的不辞而别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2、婚生女儿焦某某归男方焦某抚养,女方胡某每月付生活费300元,直至焦某某年满18周岁;3、婚前财产各归所有。
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认识,并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焦某某。由于婚前两人相处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之争,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漠。被告在女儿半岁不久的2008年11月21日悄然离家出走,又于同年的12月9日回原告家里。6天后2008年12月15日被告趁家人都上班,便将女儿焦某某托给邻居再次悄然出走,原告四处找寻,没有音讯。被告出走后于2008年12月23日14点08分给原告发短信要和原告离婚。2008年12月21日22点01分再次发信息,内容是:我要和你离婚孩子给你抚养。原告为了能和被告继续生活,虽经四处查找,被告至今音讯皆无,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原告处没有婚前财产,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庭审中,因被告经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组建家庭后,本应共同努力,共建幸福家庭。被告因家务琐事,小题大做,抛弃丈夫,丢弃女儿,不顾社会舆论和家庭之责任,悄然离家长时间与原告断绝任何关系,严重地伤害了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给原告及女儿生活上也造成了诸多不便,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于原告焦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女焦某某随原告焦某抚养。被告胡某每月给付焦某某生活费300元到18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原被告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文森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尚飞
二O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焦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