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喻某某,湖南湘都(略)事务所(略)。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亚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某胜、阳玲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甲自2009年1月25日第十期开始,在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被告人周某甲以买特码、单双、红绿蓝波等方式收取肖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投注,并向上线“老白”(另案处理)报单和算帐,从中抽取8%的手续费。至2009年8月4日第九十一期被抓获止,被告人周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81期,收受投注金额x元,从中获利约x元。
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退赃x元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2010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收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的记录及接受六合彩投注情况的笔记本三个、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关于周某甲立功的情况说明、夏某某的逮捕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2、证人肖某某、曹某某、潘某、李某某、杨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喻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甲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吸毒人员,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自2009年1月25日第十期开始,在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被告人周某甲以买特码、单双、红绿蓝波等方式收取肖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潘某、周某乙等人的投注,随后将投注金额及数目通过电话报给上线“老白”(另案处理),等待香港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周某甲再与“老白”算帐,从中抽取8%的手续费。至2009年8月4日第九十一期被告人周某甲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抓获止,共计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81期,收受投注金额x元,从中获利约x元。
2009年8月4日20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江市红双喜建材城旁被告人周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周某甲。
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退赃x元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冷水江市布溪广电局下方第一个叉路口处抓获吸毒人员曾某清,现曾某清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0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具有一般立功情节。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的基本情况;
2、证人肖某某、曹某某、潘某、李某某、杨某某、周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在被告人周某甲处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
3、受案登记表,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及李某某、潘某、杨某某等人,从而立案侦查;
4、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帐本三本,证明2009年8月4日20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甲家中抓获正在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被告人周某甲,并查获被告人周某甲经营地下六合彩的帐本三本,依法予以扣押并收缴;帐本亦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经营地下六合彩81期及收受投注金额x元;
5、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关于周某甲立功的情况说明、夏某某逮捕证、夏某某抓获经过、李某辉及周某甲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有立功表现;
7、关于群众周某甲有立功行为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周某甲询问笔录、曾某清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曾某清,现曾某清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经营地下六合彩于2009年8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退赃x元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10、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亦确认上述事实,与上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采用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且愿意缴纳罚金,并协助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喻某某提出被告人周某甲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吸毒人员,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且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韦亚平
人民陪审员潘某胜
人民陪审员阳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