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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湖北民族学院、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5-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65号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咸丰县一建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张某甲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民族学院。住所地:恩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克安,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国平,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宣恩县X路段工人,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与上诉人湖北民族学院、原审被告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宣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张某甲、湖北民族学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4)宣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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