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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等诉顾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女。

原告王某,女。

原告戚某,女。

委托代理人戚某、王某,女。

被告顾某,男。

被告顾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王某、戚某与被告顾某、顾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原告戚某、王某、戚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王某、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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