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女。
原告王某,女。
原告戚某,女。
委托代理人戚某、王某,女。
被告顾某,男。
被告顾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王某、戚某与被告顾某、顾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原告戚某、王某、戚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王某、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