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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AA诉被告CCC、DDD、EEE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AA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BBB,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CCC,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告DDD,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EEE,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FF,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原告AAA诉被告CCC、DDD、EEE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A之委托代理人BBB、被告CCC、DDD、EEE之共同委托代理人FF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A诉称,2010年6月20日,原、被告就x房地产买卖事宜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价款为人民币112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其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方返还定金10万元。

被告CCC、DDD、EEE辩称,系争房屋为三被告共同共有,签订居间协议时,被告EEE并不在场也未在居间协议上签名,而且当时原告也并不在场,故居间协议无效。此外,被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三被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上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名GGG,债权数额为38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无权利限制状况。2010年6月20日,原告作为买受方(乙方)、被告CCC、DDD、“EEE”作为出售方(甲方)、上海鼎族房产作为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112万元,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x元整。如甲方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后壹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34万元,待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该房地产之抵押登记(若有)已经注销且乙方之贷款(若有)申请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七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至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价款75万元。乙方给甲方尾款3万元。该居间协议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该居间协议上被告“EEE”的签名由被告DDD代签。当日,被告CCC、DDD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取得了位于上海市HHH的房地产权利人EEE的合法授权,代为出售上述物业。若因本人未取得该合法授权而导致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无效、交易无法履行,则由本人承担协议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日,被告CCC、DDD、“EEE”出具《定金收条》,内容为:兹收到AAA支付的购买HHH房屋的定金计50,000元。待签订协议时转为房款的一部分。本人已同意按照AAA提出的买受条件出售上述房屋。该《定金收条》上被告“EEE”的签名为被告DDD所签。其后,三被告至居间方明确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2010年6月27日,被告CCC、DDD出具《说明》,内容为:本人CCC、DDD确认不再将HHH该房屋出售给AAA女士。2010年7月,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被告陈述被告于2010年6月底与案外人另行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已将首付款支付给被告,房价款为135万元。

本院认为,虽然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被告“EEE”的签名是被告DDD代签的,但被告EEE系被告CCC、DDD之子,且被告CCC、DDD以书面形式承诺获得了被告EEE的授权,故被告DDD代被告EEE签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居间协议有效。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定金5万元,对此,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10年6月20日出具的《定金收条》,被告认可该定金收条上被告DDD、CCC的签名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EEE”的签名是被告DDD代签的,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故对被告此节抗辩,本院难以采信。居间协议签订后,三被告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且现三被告将系争房屋另行出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CC、DDD、EEE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AAA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CCC、DDD、EEE负担人民币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zz

书记员书记员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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