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张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月-2009年12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