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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市XX镇XX村,现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荆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同上。

本院在受理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荆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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