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原告俞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俞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俞某保险金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