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