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颜某某窝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2006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至2007年5月24日止)。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颜某某之父颜某荣(已判刑)及宋某某等人先后至本市杨浦区X路X弄X号的棋牌室打牌。次日1时许,宋某某在打牌结束后,数次递烟给颜某荣,但均被颜某绝,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此后,颜、宋二人走出棋牌室时再次发生争执。颜某荣遂回家(本市杨浦区X路某号乙)取刀返身追赶宋某某。被告人颜某某见其父颜某荣取刀外出,遂跟随其后。颜某荣在本市X路X路口追上宋某某后,持刀砍击宋的头面部并猛刺宋的胸部一刀(宋某某因被锐器刺戳左胸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而死亡)。被告人颜某某见宋流血倒地,遂拉颜某荣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颜某某联系华某某(已判刑),要求华某其父至华某原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藏匿。华某某在得知颜某荣行凶伤人的情况后,仍表示同意。当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租车伙同华某某将颜某荣送往华某籍地,途中,颜某某得知宋某某死亡,仍继续将颜某荣送至华某籍地藏匿。

2010年6月2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颜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荣、华某某、匡某某、夏某某、张某某、胡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颜某荣犯罪后,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颜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晓东

审判员潘惠飞

代理审判员贺雪文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