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家具涂料厂
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家具涂料厂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家具涂料厂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家具涂料厂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12月底之前分别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1年1月底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6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3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66元,共计人民币699元,均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1月底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被告若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